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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rP法规EU 2019/2020照明产品能效要求

2020-11-13 10:56:19 219

一.概述:

欧盟在照明产品能效方面发布的相关技术法规主要为ErP指令及其具体产品实施措施,包括2009/125/EC、EC No 244/2009、EC No 245/2009、EU No 1194/2012等。


按照法规要求,欧盟委员会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对这些法规开展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了更新和简化相关要求的必要性,特别是针对照明产品应形成统一法规要求,既符合欧盟委员会优化监管的原则,可减轻制造商和进口商的行政负担,同时也通过明确界定适用范围和豁免条件、减少符合性测试参数数量、缩短部分测试程序要求时间等,为市场监督机构进行核查提供便利。


2019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的ErP法规EU 2019/2020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生态设计要求。新法规根据2009/125/EC针对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制定统一的生态设计要求,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现行ErP法规EC No 244/2009、EC No 245/2009、EU No 1194/2012将被替代。


二.产品范围:

包括光源、独立控制装置,以及以整合产品形式投放到市场上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


光源是指依赖电工作的产品,旨在发出和/或调节后发出满足以下光学特性的光:


色品坐标范围

<x<0.530,

<y<-2.3172x2+2.3653x-0.1595;

每平方毫米投射发光表面积的光通量<500lm;

光通量介于60lm~82000lm之间;

显色指数Ra>0。


独立控制装置是指未与光源集成在一起的控制装置,作为独立的产品或作为整合式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放到市场销售。


整合产品是指包含一个或多个光源或独立控制装置或二者皆有的产品,如带有光源并且光源可拆卸进行单独验证的灯具产品、包含光源的家电产品、包含光源的家具产品(架子、镜子、展示柜等)。当产品中的光源和独立控制装置不能取出进行验证时,则将产品整体认定为光源。


三.能效要求:

光源的能效要求

光源的能效要求沿用EU No1194/2012思路,根据有效光通量和额定显色指数来确定额定功率的最大允许值,计算采用统一公式:


式中:

Ponmax——额定功率最大限值,W;

Φuse——有效光通量,lm;

η——光效阈值,根据光源类型确定,lm/W;

L——末端损失系数,根据光源类型确定,W;

C——修正系数,其基本值根据光源类型确定,其附加值根据特殊光源特性确定(适用时附加值可以累加);

F——光效系数,非定向光源为1,定向光源为0.85;

R——显色指数CRI系数,CRI≤25的光源为0.65,CRI>25的光源为(CRI+80)/160,保留2位小数。


需要说明的是,光效阈值η和末端损失系数L只是用于计算的常数,并不是反映光源特性的真实参数。光效阈值不同于光源的最低光效限值,光源的最低光效限值应通过有效光通量与计算得出的额定功率最大限值的比值来确定。新法规给出的相关参数值分别见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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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光源的待机功耗不得超过0.5W,数据连接控制型光源的网络待机功耗不得超过0.5W,且二者的允许值不能合并计算。


独立控制装置的能效要求


独立控制装置的能效要求规定了满载情况下的最低能效限值。首先按照控制装置适用的光源类型分类,然后依据控制装置额定功率或适用光源的额定功率分别给出相应的最低能效限值,具体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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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功率可调的独立控制装置,最低能效限值对应其最大额定功率。


对于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技术文件中声明设计有空载模式的独立控制装置,其空载功率不得超过0.5W。


独立控制装置的待机功耗不得超过0.5W,数据连接控制型独立控制装置的网络待机功耗同样不得超过0.5W,且二者的允许值不能合并计算。


四.其他要求:

EU 2019/2020在统一生态设计要求原则下,明确提出了光源的功能要求,详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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