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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监管新法规(EU)2019/1020深度解读

2021-06-23 23:03:39 483

(EU)2019/1020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是针对欧盟境内产品销售的市场监管法规,对厂商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随着2021年7月16日强制实施日期的接近,越来越多厂商都在详细评估此新法规是否对其产生影响。特此整理了以下7个常见问题(FAQ),希望对关心此法规的厂商有帮助。


讨论范围:

针对欧盟境外的厂商(Manufacturer)


信息依据:

欧盟于2021年3月23日发布的指南:《COMMISSION NOTICE Guidelines for economic operators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ies on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4 of Regulation (EU) 2019/1020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

图片关键词

问题1. 针对售往欧盟境内的产品,如何确认由谁来作为产品的Economic Operator?

答:按照如下流程图的顺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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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即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指在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并符合以下至少两条描述:

• 提供产品的仓储服务;

• 提供产品的包装服务;

• 打印/粘贴产品的寄送地址信息;

• 按照寄送地址派送产品。 


“远程销售”指线下销售的其他销售模式,如网上销售、电视销售、电话销售等。


问题2. (EU)2019/1020要求Economic Operator的哪些信息要打印在产品上?

答:Economic Operator的名字或商标,以及欧盟境内的联络地址,要打印在以下4个地方之一:

• 产品上

• 或销售用的包装上

• 或运输用的包装上

• 或随产品一起销售的文件上


问题3. 针对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关于(EU)2019/1020这个新的市场监管法规,国内厂商要做什么特别的工作吗?

答:不用。针对线下销售模式,原本应该符合的法规如EMC指令、LVD指令等,符合以上即可同时符合(EU)2019/1020。


问题4. 除了联络地址,联络电话、邮箱、网站等信息也要打印吗?

答:除了以下两项内容是必须打印外,电话、邮箱和网站等信息不强制,但鼓励打印上便于市场监管联系。

• Economic Operator的名字或商标

• Economic Operator在欧盟境内的联络地址


问题5. 当产品进入欧盟海关但未宣称可自由流通(Free circulation),只是先暂时存放在仓库里,这种情况可先不打印Economic Operator的名称和地址吗?

答:这种情况可先不打印。只有产品宣称可自由流通了,才需要打印上问题2中要求的Economic Operator的名称和地址。


问题6. 产品销往欧洲,不同批次会有不同的进口商,需要打印上所有进口商的信息吗?

答:每个具体批次的产品只需要打印上其对应的进口商的信息。


问题7. 英国也有和(EU)2019/1020同样的法规吗? 

答:(EU)2019/1020在2019年被英国采纳为本国的法规,要求相同。


注:文章转至S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