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市场监管新法规(EU)2019/1020深度解读
(EU)2019/1020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是针对欧盟境内产品销售的市场监管法规,对厂商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随着2021年7月16日强制实施日期的接近,越来越多厂商都在详细评估此新法规是否对其产生影响。特此整理了以下7个常见问题(FAQ),希望对关心此法规的厂商有帮助。
讨论范围:
针对欧盟境外的厂商(Manufacturer)
信息依据:
欧盟于2021年3月23日发布的指南:《COMMISSION NOTICE Guidelines for economic operators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ies on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4 of Regulation (EU) 2019/1020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
问题1. 针对售往欧盟境内的产品,如何确认由谁来作为产品的Economic Operator?
答:按照如下流程图的顺序来确定。
“服务商”即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指在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并符合以下至少两条描述:
• 提供产品的仓储服务;
• 提供产品的包装服务;
• 打印/粘贴产品的寄送地址信息;
• 按照寄送地址派送产品。
“远程销售”指线下销售的其他销售模式,如网上销售、电视销售、电话销售等。
问题2. (EU)2019/1020要求Economic Operator的哪些信息要打印在产品上?
答:Economic Operator的名字或商标,以及欧盟境内的联络地址,要打印在以下4个地方之一:
• 产品上
• 或销售用的包装上
• 或运输用的包装上
• 或随产品一起销售的文件上
问题3. 针对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关于(EU)2019/1020这个新的市场监管法规,国内厂商要做什么特别的工作吗?
答:不用。针对线下销售模式,原本应该符合的法规如EMC指令、LVD指令等,符合以上即可同时符合(EU)2019/1020。
问题4. 除了联络地址,联络电话、邮箱、网站等信息也要打印吗?
答:除了以下两项内容是必须打印外,电话、邮箱和网站等信息不强制,但鼓励打印上便于市场监管联系。
• Economic Operator的名字或商标
• Economic Operator在欧盟境内的联络地址
问题5. 当产品进入欧盟海关但未宣称可自由流通(Free circulation),只是先暂时存放在仓库里,这种情况可先不打印Economic Operator的名称和地址吗?
答:这种情况可先不打印。只有产品宣称可自由流通了,才需要打印上问题2中要求的Economic Operator的名称和地址。
问题6. 产品销往欧洲,不同批次会有不同的进口商,需要打印上所有进口商的信息吗?
答:每个具体批次的产品只需要打印上其对应的进口商的信息。
问题7. 英国也有和(EU)2019/1020同样的法规吗?
答:(EU)2019/1020在2019年被英国采纳为本国的法规,要求相同。
注:文章转至SGS。